•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 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就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
• 第二十三条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说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 规定了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 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 第二十三条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词语名称】: 减除费用
【词语拼音】: jiǎn chú fèi yòng
【词语意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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