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属贵臣望族以及诗礼之大家,俱遵王制,其倡、优、隶、卒及目不识丁之小户,听其自便。
• 社会上常常是“娟优隶卒”并称,被目之为“不足齿数之列”。
• 至于驵会庸流、么麽贱品,亦戴方头巾,莫知禁厉,其俳优隶卒,穷居负贩之徒,蹑云头履行道上者,踵相接而人不以为异。
• 清制,“奴仆及倡优隶卒”俱属“贱民”,禁与良民为伍,翠喜既属乐籍,则没有资格去李大人家听差。
• 明清法律规定,倡优隶卒及其子孙三代,不准参加科举。
• 堕民同倡优隶卒一样,为平民所不齿。
• 后世以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民,以平民为良民,遂用以称良民子女。
• 古时,娼、优、隶、卒,即娼妓、戏子、衙役、兵士,在当时被人们普遍视为辱门楣、败坏家声的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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