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单独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不能确认其为犯罪。
• 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
• 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了伤害结果发生,则他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止。
• 着手实行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节点。着手预示着实行行为的开始,其实质为客观上行为已对犯罪客体造成了现实危险。
•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销售。
• 第二,须实施实行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 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是一种实行行为。
• 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 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 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
• 复数实行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组成。
• 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
• 按照身份论者的观点,那么强奸行为不应视为实行行为。
• 即本罪在没有实行行为的情况下却达到既遂,岂不荒唐。
• 但捏造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散布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 中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为了实行行为创造条件和便利的行为。
• 因此,要在理解分则条文的基础上,把握每个实行行为的着手。
• 仅保留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以及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两种情况。
【词语名称】: 实行行为
【词语拼音】: shí xíng xíng wéi
【词语意思】: 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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