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者,依实际情况,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词语名称】: 行政处分
【词语拼音】: xíng zhèng chǔ fèn
【词语意思】: 在中国,指本单位内部的有关部门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所给予的行政纪律处罚。如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工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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