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予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并未引起应有重视,也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 3 在此前提下,笔者的观点是将已有的先予执行制度进行改革,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 6 第七十九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 与此同时,我国的先予执行制度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率低下,从一定程度上也证实了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是确有必要的。
• 昨天,执法人员到场进行先予执行,与激动的村民发生肢体冲突。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 行为保全区别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具有独立的价值。
•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诉前保全、证据保全、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派员采取措施。
• 充分利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诉耗、最高的质量,解决争议,清理债权债务。
【词语名称】: 先予执行
【词语拼音】: xiān yǔ zhí xíng
【词语意思】: 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物品,以应急需的措施。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对方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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