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 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计入刑期。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 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收监执行。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词语名称】: 暂予监外执行
【词语拼音】: zàn yǔ jiān wài zhí xíng
【按字造句】: 予造句 行造句 外造句 执造句 监造句 暂造句
【词语意思】: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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