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暂予监久执行制度有以下特征:首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定性。
• 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 对于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 第一,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某些环节还不够清楚,有进一步明确之必要。
•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送有关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实行监督。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 由于孙万祥身患疾病,不宜收监执行,法院决定对罪犯孙万祥暂予监外执行。
•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 一是加强对监管场所留所服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 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实行监督。
【词语名称】: 暂予监外执行
【词语拼音】: zàn yǔ jiān wài zhí xíng
【按字造句】: 予造句 行造句 外造句 执造句 监造句 暂造句
【词语意思】: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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