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佃制是我国明、清时期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土地租佃形式,是发展得较完备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
• 二设定定期之永佃权及地上权取得之各种所得,视为租赁所得。
• 第108条于一宗土地内就其特定部分申请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登记时,应提出位置图。
• 在笔者看来,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需要赋予农地权利人物权性质的权利,永佃权无疑是一种较优的思路。
• 其原有之合法建筑物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或耕地三七五租约消灭或终止。
• 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权是普遍存在的,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
• 在罗马法中,有两种特殊的土地租赁权演化为物权:永佃权与地上权。
• 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得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
• 垦荒永佃的租额较轻。
• 地租多为定额租制,垦荒永佃的租额较轻。
•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 抗战时期永佃权制度对现行土地承包权制度之借鉴意义
• 第四,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存在于他人土地上之限制物权。
• 永佃是指农民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定佃租,取得在一定土地上永久耕作的权利。
• 永佃制的法律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