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虽学不沾洽,然卓荦强识,祖宗制度之仪,丧纪五服之数,皆指掌画地,举手可采。
• 以郡处南垂,不闲典训,为吏人定婚姻丧纪之礼,兴立学校,以奖进之。
• 其丧纪之礼一同汉文,三十六日悉从公除,山陵施用,务从俭约。
• 妾幸有三孤,足统丧纪。
• 建武初,旧章多阙,每有疑议,辄以访纯,自郊庙婚冠丧纪礼仪义,多所正定。
• 若有祭祀、宾客、丧纪,则摈。
• 十三年,遭父忧,请终丧纪。
• 凡小丧纪,陈其鼎俎而实之。
• 荆为设丧纪婚姻制度,使知礼禁。
• 有权臣制乐曲,自立丧纪。
• 有齐怨,不废丧纪,礼也。
• 丧纪,共其丝纩组文之物。
• 遭父忧,请终丧纪,弗许。
• 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薨。
• 丧纪特所留情,衣服制度,手能执造。
• 言若不足,丧纪之言也。
• 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
• 宾客、丧纪之事,帅女宫而澹攥为□盛。
• 以忧去位,既终丧纪。
• 共祭祀之好羞,共丧纪之庶羞,宾客之禽献。
【词语名称】: 丧纪
【词语拼音】: sàng jì
【词语意思】: (一)、丧事。《周礼·天官·大府》:“山泽之赋,以待丧纪。”《礼记·文王世子》:“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郑玄 注:“纪,犹事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夏,齐孝公 卒。有 齐 怨,不废丧纪,礼也。”宋 叶适《财计上》:“货之滞於民用者,以其贾买之,其赊者祭祀丧纪皆有数,而以国服为之息。”清 陈梦雷《抒哀赋》:“丧纪其一周兮,徒囚首而怀故乡。”(二)、丧失历纪。《汉书·律历志上》:“三代 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顓頊》、《夏》、《殷》、《周》及《鲁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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